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5〕5007号)
2025年4月15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平南县丹竹镇长岐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平南县丹竹镇长岐石灰厂于2020年成立,其码头于2023年12月开始做提档升级改造工程,2024年2月取得环评批复文件,2024年12月底主体工程基本完成,2025年3月底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厂码头已建成1个1000吨级泊位、建成了3条装卸输送皮带,其中2条输送带密闭,1条未密闭,厂区内露天堆放沙石料,未采取比较有效的覆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
平南县丹竹镇长岐石灰厂存在露天堆放沙石料,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提供2025年4月15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码头建设情况、露天堆放沙石料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提供2025年4月15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码头建设情况、露天堆放沙石料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2025年4月15日,你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主体资格;
(四)2025年4月15日,你厂提供法定代表人李文明和现场负责人莫彬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身份信息;
(五)2025年4月15日,你厂提供《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县丹竹镇长岐塘石灰厂码头提档升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环审〔2024〕3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码头环评审批手续;
(六)2025年4月15日,你厂提供委托书一份,委托现场负责人莫彬绪办理签署相关文件,证明莫彬绪身份信息;
(七)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提供2025年4月16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证明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码头建设情况、露天堆放沙石料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现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你厂将承担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法律后果。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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